不同场所接地电阻的相关规定
来源:重庆河江海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18-01-02 浏览:98
一、计算机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1、依据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第4章第四节接地的要求:第4.4.2条接地电阻及相互关系要求,计算机系统直流工作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诸地之间的关系及接法应依不同计算机系统的要求而定。
2、依据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第六章电气技术:第四节接地要求:第6.4.2条、第6.4.3条要求,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6.4.3条要求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宜采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二、有线电视系统接地电阻的相关规定
依据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第2章:第2.5节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第2.5.4条要求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三、移动通讯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1、依据YD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第5章:接地电阻的要求,5.0.1条:移动通信基站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5Ω,对于年雷暴日小于20天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可小于10Ω;
5.0.2条:架空电力线与电力电缆接口处的保护接地以及电力变压器(100KVA以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0.3条:架空电力线上方的避雷线及增装在高压线上的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值,其首端(即进站端)应小于10Ω,中间或末端应小于30Ω。
2、依据YD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第4章:接地电阻的要求,4.0.1条:微波中继续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微波枢纽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Ω。其接地电阻可小于10Ω;
5.0.2条:无源中继续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为20~30Ω。
4.0.3条:架空电力线与电力电缆接口处的保护接地以及电力变压器(100KVA以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4.0.4条:架空电力线上方的避雷线及增装在高压线上的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值,其首端(即进站端)应小于10Ω,中间或末端应小于30Ω。
四、建筑物接地电阻的相关规定
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五、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相关规定
1、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2、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12.7.4条:低压配电线路的接地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点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六、石化接地电阻的相关规定
1、依据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4章:电气装置;第14.2.2条: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3条: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宝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0条: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3条: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第14.2.16条:
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3.5条: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4.3.6条: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4.3.15条: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第14.3.16条: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依据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0章:电气装置;第10.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10.2.3条:液化受有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0.3.1条: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10.3.4条: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3、依据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10.2条: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6.10.3条: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第7.2.31条:当建筑物处于防雷区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